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政规〔201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