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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持有盘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8周岁以上、2006年5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范围:

  (一)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一亩的,下同)的农民;

  (二)其他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农民。

  二、缴费办法

  (一)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逐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止。如本人自愿,也可采取一次性趸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方式进行缴费,即以本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从本人办理参保年份开始补缴,以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2012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其应缴纳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70%由个人承担,30%由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15年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继续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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