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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辖市(区)、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辖市(区)、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1年10月21日常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省委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常州市、辖市(区)、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辖市(区)、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2年2月底前依法选出。
  二、各辖市(区)、镇两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总体上于2012年3月底前召开。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体上应于2012年3月底前依法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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