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的通知
(苏府办〔2012〕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苏州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
根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及苏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为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同步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特制定《苏州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宜居新苏州,打造创业新天堂,共筑幸福新家园”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确保残疾人生活水平、生活品质、幸福指数和社会地位有新的提高,实现残疾人事业与苏州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同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设置原则
《苏州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是:坚持以苏州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前提;坚持以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坚持以“率先发展一流水平”为目标;坚持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坚持以残疾人多得实惠、共享发展成果为根本。
三、具体指标
苏州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指标体系共设置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生活水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环境、主观评价五个方面,二级指标17项,三级指标31项,指标涵盖残疾人生存、保障、发展等方面,体现了以残疾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平等参与共享的基本宗旨,具体指标如下:
指标维度
| 指标内涵
| 具体指标
| 目标值
| 权重
|
一级指标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三级指标
|
生
活
水
平
C1=15
| 收入
C11=6
| 已就业残疾人劳动报酬与社会平均水平比例
| ≧75%
| 6
|
生活质量
C12=5
| 残疾人家庭基本家用电器平均普及率
| ≧90%
|
5
|
居住条件
C13=4
| 残疾人家庭住房成套率(农村残疾人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35㎡计算)
| ≧80%
| 4
|
社
会
保
障
C2=22
| 社会救助
C21=8
| 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率
| ≧99%
| 4
|
医疗救助率
| ≧99%
| 2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比例
| ≧99%
| 2
|
社会保险
C22=8
|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率
| ≧99%
| 5
|
专项保险参保率
| ≧90%
| 3
|
社会福利
C23=6
| 免费乘坐公交享有率
| ≧95%
| 3
|
免费游园享有率
| ≧95%
| 3
|
公
共
服
务
C3=38
| 就业
C31=8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率
| ≧95%
| 5
|
职业技能培训率
| ≧95%
| 3
|
康复
C32=8
| 社区康复服务覆盖率
| ≧95%
| 4
|
康复需求满足率
| ≧90%
| 4
|
托养
C33=8
| 托养服务满足率
| ≧90%
| 4
|
托养护理费补贴发放率
| ≧99%
| 4
|
教育
C34=8
| 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级市(区)优质特殊教育学校覆盖率
| 100%
| 4
|
适龄残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率
| ≧99%
| 4
|
文化
体育
娱乐
C35=6
| 县级市(区)残疾人文体活动综合服务中心建成率
| 100%
| 2
|
社区残疾人之家建成率
| ≧90%
| 2
|
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
| ≧80%
| 2
|
社
会
环
境
C4=15
| 无障碍环境
C41=5
| 出行无障碍: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普及率;交通设施无障碍需求满足率;城镇主要道路无障碍普及率
| ≧90%
| 3
|
信息交流无障碍
| ≧90%
| 1
|
家庭无障碍建设普及率
| ≧90%
| 1
|
权益维护
C42=4
| 政治社会生活源头参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残疾人代表
| 有
| 2
|
法律服务和救助率
| ≧95%
| 2
|
政府投入
C43=2
| 残疾人事业投入增长与社会事业投入增长增幅
| 同步
| 2
|
组织建设
C44=2
| 基层残疾人组织健全率
| ≧99%
| 2
|
助残帮扶
C45=2
| 每年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 ≧2次
| 1
|
社区助残志愿者队伍覆盖率
| ≧98%
| 1
|
主观评价C5=10
| 幸福指数
C51=10
| 抽样调查残疾人生活幸福指数
| ≧70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