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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十九、对境外跨国公司在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机构的,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细则》(苏府办〔2010〕324号)、《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苏府办〔2010〕323号)给予扶持。
  三十、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升级改造,对按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新建和改造升级的企业,按其设备投资改造投入总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达到标准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十二、对具有较大交易规模、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营行为较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其按照商务部有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对进行改造提升并达标的市场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十三、对列入国家、省、市农产品流通“农超对接”试点的企业,支持企业加快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合作社建设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
  三十四、支持总部在苏州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到市外(包括境外)开设分店,营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开一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十五、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投资促进、国际市场开拓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活动。
  三十六、对各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完成和超额完成商务发展目标任务以及推动商务转型升级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各地财政按1:1 配套。具体考核奖励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审批。
  三十七、本政策措施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吴中区、相城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补助40%。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市由各市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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