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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再追加补贴2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鼓励开发建设各种类型的境外产业园、经贸合作区。对企业在境外购买0.5平方公里以上土地,用作境外产业园或经贸合作区开发建设,并吸引3家及以上入园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及省确认的境外产业园、经贸合作区,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我方投入情况,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我市投资主体10%的资助,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通过对外工程承包开拓国际市场。外经企业承接海外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出口外汇(或等值人民币)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补贴人民币0.03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按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3元。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
  二十五、鼓励承接援外项目。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005元,出口额按海关报关统计数据核算。
  二十六、鼓励为苏州本地人提供境外就业和劳务机会。外派劳务企业每外派1名本市户籍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0元。
  二十七、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新设和增资制造业项目,按其投资强度(新增实收资本/新增用地面积)在30万美元/亩以上的,鼓励节约土地资源建设多层厂房。其中第二层减免综合配套费一半,第三层及以上综合配套费全免。
  二十八、对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新设和增资项目,每增加1000万美元实收资本,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补贴(按新增实收资本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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