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一般贸易出口的,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给予相当于律师费1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案值超3亿美元的大案,给予相当于律师费2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六、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1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七、为政府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经商务部认可的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十八、鼓励境外投资。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 万元;投资额在 100 万到5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 15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 20万元。对采用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按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实际作价金额,按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十九、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 2%予以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十、鼓励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对企业投资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或者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 100 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200万(含100 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 30 万元;投资额在200 万(含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