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外经贸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1.5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2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资助1.5万元(金额低于1.5万元的按实资助)。
对参加由省、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组织的本年度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5000元摊位费。
七、鼓励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
对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进口相关保险除外)的企业,传统市场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予以奖励;国外新兴市场,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予以奖励。单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人民币。
对进口纳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上年度进出口总额4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出口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商标注册的,给予商标注册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开展该项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对外经贸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根据海关统计出口数据和外管局收汇核销数据,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文化服务及教育服务出口。对企业单位出口文化、教育服务,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人民币。
十二、当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且内销收入占比在1%(含)至5%之间的企业,奖励5万元;内销收入占比在5%(含)至10%之间的企业,奖励10万元;内销占比1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