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启动青山工程保障体系。实施青山工程任重道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监督和参与,为迅速启动青山工程提供必要条件。
(二)建立全市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闭矿多年和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县(市)区政府;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3.市政府每年安排青山工程专项资金。依据县(市)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以奖代补。
(三)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1.县(市)区政府作为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并将上述两个规划及年度生态治理计划一并报送市政府。要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缴纳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与《
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市政府令第120号),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