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青山工程的各项安排部署,深入扎实地做好我市青山工程的各项工作,切实将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到一个新水平,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现就我市青山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尊重自然规律,坚持生态优先,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责任,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和“小开荒”还林的自觉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坚持科学创新,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水平,降低治理成本;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坚持鼓励先进,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目标与治理重点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通过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到“十二五”末期,实现公路(县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通过工程封育、舍饲圈养牛羊,实现荒山全面绿化,“小开荒”超坡地全部实现退耕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