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为: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指派后,应当于3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并按照项目规模、额度等安排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地确定项目投资额度。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核实项目有关情况。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根据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当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的,应当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