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0月1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