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5.评定权。按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对被督查单位工作业绩提出评定意见。
五、督查员的义务
1.按照要求参加督查活动,不得拒绝完成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任务;
2.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3.严格执行督查程序,不得违反程序开展督查活动;
4.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5.坚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6.必须以市政府督查机构名义开展督查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
7.严格执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8.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六、督查员的工作程序
1.接受任务。督查员接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
2.拟定方案。督查员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活动方案,报市政府督查机构领导审批。
3.开展督查。督查员根据督查活动方案,依职权和程序组织开展或参与督查活动。
4.请示报告。督查员对督查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建议报市政府督查机构;起草督查建议书,经市政府督查机构批准后向被督查单位提出。
5.反馈结果。督查员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反馈结果。
七、督查员的工作方式
1.书面督查。根据市政府督查机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被督查单位进行交办、督办和调查,或发出督查建议书。
2.当面督查。与被督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3.个访督查。走访基层群众,进行个别谈话,掌握相关情况。
4.现场督查。到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督促办理。
5.会议督查。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做出安排。
6.派驻督查。督查员受派长驻被督查单位,进行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