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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4.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5.评定权。按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对被督查单位工作业绩提出评定意见。

  五、督查员的义务

  1.按照要求参加督查活动,不得拒绝完成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任务;

  2.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3.严格执行督查程序,不得违反程序开展督查活动;

  4.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5.坚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6.必须以市政府督查机构名义开展督查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

  7.严格执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8.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六、督查员的工作程序

  1.接受任务。督查员接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

  2.拟定方案。督查员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活动方案,报市政府督查机构领导审批。

  3.开展督查。督查员根据督查活动方案,依职权和程序组织开展或参与督查活动。

  4.请示报告。督查员对督查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建议报市政府督查机构;起草督查建议书,经市政府督查机构批准后向被督查单位提出。

  5.反馈结果。督查员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反馈结果。

  七、督查员的工作方式

  1.书面督查。根据市政府督查机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被督查单位进行交办、督办和调查,或发出督查建议书。

  2.当面督查。与被督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3.个访督查。走访基层群众,进行个别谈话,掌握相关情况。

  4.现场督查。到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督促办理。

  5.会议督查。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做出安排。

  6.派驻督查。督查员受派长驻被督查单位,进行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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