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督查员管理工作,推进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的分类
1.专职督查员,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在市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2.特邀督查员,是指市政府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的在市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兼职人员;
3.实习督查员,是指市政府从各地区、各部门临时抽调到市政府督查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新任职科级干部。
二、督查员的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公道正派;
2.顾全大局,敢于负责,严谨求实;
3.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所需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4.善于调查研究,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督查员的职责
1.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组织或参与督查活动;
2.根据市政府安排,参与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
3.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向市政府提供督查信息;
4.参与专题督查调研,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5.完成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督查员的权利
1.知情权。经批准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市政府和被督查单位相关会议、活动,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检查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查单位贯彻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协调权。根据工作部署,协调安排督查事项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