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思路
以改善环境、保护资源、修复生态、再造景观为目标,围绕“山体基本修复、地灾有效治理、宕底平整利用、坡面逐步绿化、环境显著改善”的总体要求,结合区位特点,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注重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对重点区域、重点线路两侧的废弃矿山宕口进行复绿治理,消除地质灾害,复绿山体创面,减小视觉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治理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计划制定、规划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统筹安排、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并做好资金筹措、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农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审计局、水利局、旅游园林局、化建集团等单位配合。)
2、明确职责分工。矿山所在区县政府为本辖区停止露天开采与矿山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先关停后治理”的原则,组织开展露采矿山关停及治理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牵头做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相应的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对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矛盾。
区县政府负责制订关停计划及治理配套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打击偷盗采行为,确保禁采区内不留设备、不留建筑、不留人员;组织实施宕口及附近建(构)筑物和生产设备拆迁、矛盾协调及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组建成立项目指挥机构,筹措治理费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治理工作中涉及的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督促治理主体完成辖区内的治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执行国家、省、市矿山环境治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加强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及行业监管,组织专家开展治理项目的方案评审、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开展治理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工作,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履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视情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市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涉及的规划许可,配合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该地区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并拟定治理后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对列入计划中的约15.6平方公里土地提出城乡规划意见,统一规划口径。对于可以作为平衡资金空缺的土地运作项目,按程序提出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
市环保局负责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复绿面积列入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
3、强化监督考核。市、区县、镇街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市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配合。)
(二)明确扶持政策
1、显化矿山土地效益。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优化规划,努力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各区县新上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矿山废弃地治理后形成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将矿山废弃地治理复垦成生态林地或设施农地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将治理总面积的3-5%用于休闲旅游开发。治理后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国有矿山废弃地,优先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出让,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带治理方案挂牌的方式出让;对治理后不具备单独出让条件的,可以与周边地块统一规划、整体出让。
利用矿山废弃地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土地出让总收益中单列,主要用于项目所在区县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平衡。其中,新三区及两县的土地出让价款由三区两县政府自行管理,自行平衡;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按规定扣除国家、省、市刚性计提后,余额返还相关区,用于矿山治理项目的平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废弃工矿用地复垦调整使用,对原矿山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并可按规定有偿调剂使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农委、规划局、旅游园林局、财政局、各土地储备主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