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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实施方案》、《南京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南京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方案》、《南京市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南京市用地秩序监管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总体思路

  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和附属设施控制规模,坚持农地农用。改革现有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尤其是附属设施耕地占补方式,保障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三、具体措施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农机库房等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未固化耕作层的,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二)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

  (三)合理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根据设施农用地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3、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猪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5、综合性设施农业项目(包含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灌溉泵房等)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原则上按所含单项设施农业项目最大比例确定,但最多不超过所含单项设施农业项目最大面积之和的80%;

  6、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所需机库、配件库、油库、粮库等用地规模原则上按年服务面积1000亩申请用地1亩的标准核定,最多不超过15亩。

  (责任单位:市、区县农业部门、国土部门负责,各镇街配合)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及无土栽培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责任单位:各镇街负责,市、区县农业部门、国土部门、水利部门配合。)

  (五)明确设施农用地审批权限

  设施农用地由镇街组织申报,区县政府批准用地。镇街申报设施农用地应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的审核意见、区县国土部门用地审查意见、经镇街核定的用地协议、耕地开垦保证金缴纳凭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批文等材料。具体办理程序由区县政府依法制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督促生产设施用地复垦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镇街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经营者拒不履行复垦责任的,由镇街政府组织实施复垦,费用由经营者支付。复垦耕地报区县农业部门验收。(责任单位:各镇街负责,区县农业部门配合)

  (七)落实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

  各区县单独建立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项目由镇街报经区县政府批准立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或报经区县政府同意,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施农用地申请占补平衡立项的,经营者应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在经营者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后予以全额退还,经营者逾期未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占补平衡,费用从经营者缴纳的耕地开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经营者补齐。设施农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在项目区内完成,项目区内不具备占补平衡条件的,最大可放宽至本区县范围,但不得跨区县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市国土局不定期抽查。区县国土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建立专门台账管理,但不作为变更调查成果上报。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不得套用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不得占用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指标。区县政府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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