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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实施方案》、《南京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南京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方案》、《南京市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南京市用地秩序监管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合理调整、科学划定基本农田,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农田保护监督信息员的实时动态巡查作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经费,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范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落实补划基本农田,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占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农委、财政局配合)

  (二)实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属地化原则,各区县在查清耕地后备资源基础上,保证资金投入,大力实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市国土局根据全市年度用地规模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制定明确区县年度占补平衡目标计划,每年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不低于8000亩。集中实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农业“1115”工程项目、农田配套项目等,通过项目叠加、资金集中使用,提升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标准,拓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渠道,鼓励区县及镇街实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市统筹办、财政局、农委、水利局配合)

  (三)开展省内易地补充耕地

  各区县、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南北共建、资金支持、对口援助、主管部门协调、项目合作等路径,积极争取省内易地补充耕地不低于5000亩/年。积极争取由部、省解决省以上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国土局配合)

  (四)建立用地指标挂钩置换制度

  预留一定规模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置换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支持相关区县在完成本辖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基础上,使用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10∶1的比例,置换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置换计划。置换计划原则上需与置换的占补平衡项目挂钩,由占补平衡项目所在镇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定向使用。对于各区县、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在省内购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可按上述比例,置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

  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实行统一管理,用地报批中前置审查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对区县范围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允许各区县开展有偿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价格,以调剂时的耕地开垦费为标准适当上浮,确保补充耕地指标市场平稳发展。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结余指标有偿调剂使用费,全部返还指标调出区县,专项用于该区县的占补平衡项目等各类土地整治工程。(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六)有效提高耕地质量

  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农业“1115”工程实施,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促进“十二五”期间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提高0.5个等别,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市统筹办、国土局、水利局配合)

  (七)建立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

  强化耕地的生产、生活、生态等多重属性和重要资源的特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种粮补贴等方式,实现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统筹办牵头,市农委、财政局、国土局配合)

  (八)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南京市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郊县镇街分类考核的实施办法》精神,明确各区县政府为保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并结合全市各涉农镇街特色发展和分类考核,按照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状签订的任务目标,加强对区县、镇街耕地保护工作考核,落实有关奖惩规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统筹办、农委、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配合)

南京市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3月)

  一、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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