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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实施方案》、《南京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南京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方案》、《南京市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南京市用地秩序监管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6、综合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加快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大型绿地等功能型项目,要结合规划和实际需求,开发建设地下商业、娱乐、人防、停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公共活动空间,经营性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单独出让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适当下浮。(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委、人防办、国土局、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部门联动,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1、明确工作目标与责任。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市存量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成员单位包括市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各区县、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应相应成立存量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

  各区县、开发园区、功能板块作为辖区内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市监察局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前三年征收土地供地率不低于60%、全部已征土地供地率不低于75%、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80%、年收回闲置及空闲土地数量不低于各辖区闲置空闲土地总量的10%。(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负责,市监察局、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2、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未经处置的存量闲置土地,暂停办理土地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对闲置土地使用者及其控制人,拒不接受调查和处理决定的,经市存量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认定后,在全市范围内暂缓其所有项目的立项、规划、环评、土地、房产等其他行政审批与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负责,市监察局、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配合)

  3、加快存量闲置土地调整盘活进度。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因各类原因不能使用,原地类未发生改变的土地,各区县、开发园区、功能板块要尽快申请调整盘活。对原意向项目不能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新引进的项目,不能在计划内安排用地指标的,在取得征地批文超过两年、未开展批后实施的土地以及超过两年未签署投资协议的产业用地中统一调剂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负责,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配合)

  4、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闲置土地公示制度,凡被依法认定为闲置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依法收回前,相关信息长期公示。

  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土地使用者未能与国土部门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根据闲置时间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门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及时消除,未能及时消除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政府原因不能继续开发的,可以收回土地,退还土地取得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负责,市监察局、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五)加大储备力度,提升土地运作水平

  1、加大土地收储强度。各级土地储备运作主体要结合各自运作范围内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老城区企业搬迁、闲置土地清理等重点专项工作,对于具备储备条件的经营性土地应全部纳入储备实施运作,不断扩大土地收储范围和规模,严格净地收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区县政府负责,市发改委、规划局配合)

  2、加强储备运作管理。江南八区范围内,市政府已明确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自行实施收储运作之外的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运作土地收益全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及相关平台可以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范围内收储土地,运作土地出让价款纳入市级财政管理。进一步完善储备土地成本费用评估审核确认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控制收储成本,提高市级土地储备收益率。其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成本需由市国土、财政、审计三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与被委托拆迁征收实施单位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扩大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规模,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政府收益。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园区板块及新三区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市与各区及板块之间工作互动沟通,有效提升土地运作效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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