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精神,我市老年人享受的优惠待遇,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确保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保障措施
1.充分发挥党政部门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老龄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定期召开老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要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将老龄工作纳入其部门规划,同步实施。形成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2.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老龄基础设施建设、老龄科学研究、老年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的投入。在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老龄事业活动经费,并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按全市老年人口数量,力争提高到年人均2元标准。各县区也应按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依照老龄事业经费标准安排老龄事业活动经费。积极引导、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投入老龄事业,倡导对老龄事业的慈善捐赠,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3.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配备与老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规格、人员编制和办公条件。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各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老龄工作人员培养、教育、交流、使用纳入规划。重视基层老龄组织机构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安排老龄工作专(兼)职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全市成立老年协会的村、社区要达到100%。“十二五”期末,要基本形成党政主导、老年人参与、管理规范、协调有序的基层老龄工作系统网络。
4.积极开展老龄问题理论研究。各涉老部门和人口科研机构要围绕老龄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应对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推动老龄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