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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项目全程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及时向县发改委和统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和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资金分别实行报帐制管理和拨付制管理。

  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国家明确要求报帐的其他资金按照报帐制管理。拨付制:除报帐制外的其他国家投资均实行拨付制。

  报帐制及拨付制报批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资料(招投标相关资料、施工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或免于招投标的相关资料、项目资金专户证明),经发改委审核后,出具拨款通知书,并由政府分管该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会签后,财政局依据拨款通知书所列数额办理资金支付。首次支付工程款为国家投资的30%-40%,后续资金依据施工单位拨款申请、工程监理确认的工程建设进度,陆续拨付。实行报帐制管理的项目竣工后,所有票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审核后到财政局报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留10%的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可将保证金如数拨付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经项目法人试运行并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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