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及资金使用;
(四)项目实施进度;
(五)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
(六)项目设计、规划及效果图等;
第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公示。县项目办会同发改委每一季度向社会公示一次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国家投资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地点、内容、投资来源、是否招标、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等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七条 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房屋建筑项目和城建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局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案送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州发改委核准,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将合同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合同分包。
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应由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免于招标,但所选施工单位必须经会议研究决定且具备建安工程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或水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第八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第九条 发改委会同财政、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及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