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一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2001〕163号)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由自治县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委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管理工作,各乡(镇)或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时,由乡(镇)政府或企业承担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能够分解给乡(镇)作为业主管理的,尽可能分解到乡(镇),但乡(镇)要保证按计划完成。
第三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在项目招标前,都要由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委报审实施方案,发改委会同县项目办初审后,按规定范围分别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投标,并由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凡上级已明确规定了投资额度、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项目严格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项目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地点及设计单位等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