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合法性论证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合法性论证的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6月18日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合法性论证的程序规定
二○○九年七月八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合法性论证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自治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合法性论证的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审批。
(四)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五)以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名义签订行政、经济合同。
(六)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提起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合法性论证的程序
第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论证制度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由县政府批转县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部门提起需要论证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4.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县政府法制机构在事前合法性论证中,要着重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2.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4.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