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28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办法》印发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请按《办法》规定,于2012年1月15日前到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提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劳务派遣单位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届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已备案登记并领取《登记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告,逾期未领取《登记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再予以公告。
二、按规定存储备用金
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备用金足额存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三、建立完善统计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请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办法》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填写《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报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四、统一使用规范表证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办法》规定,制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备案登记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核定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各表格式样附后)。《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统一使用规范的表格和证件。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