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申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时,需认真编制建设方案和资金概算明细,由市政府办公厅视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和方案审核。
(二)方案审核以联合评审或专项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标准、运维保障、安全措施、软硬件清单及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
(三)需求论证和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的基本依据和前置条件。
(四)属国家、省、市统筹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备案。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纳入本通知管理。
六、政府采购与合同管理
(一)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在合同签订5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备案。如项目合同与项目评审确定的方案不符,市政府办公厅可责成有关单位纠正;市财政部门可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三)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七、验收、评估与资金管理
(一)项目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性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合同规定的按比例拨付资金前进行。综合验收应在项目建成后进行。
(二)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核准的建设方案和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提交财政部门,作为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三)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系统运行、应用实施、信息安全风险、保密管理等情况。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评估。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项目保证金的基本条件。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投入建设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如需接入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应用要求,并于建设前将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九、本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