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1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巩固和保持迎大运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成果,全面提高后大运时期我市市容环境整体水平,加快推进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步伐,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城管进社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通过实施科学全面、群众参与度高的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制度,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有作用,调动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作为长效机制,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推动深圳城市管理全面进入质量时代和效益时代。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市管理和监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委、监察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二)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容考核办)。
市容考核办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市容环境综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城管局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城管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抽调人员组成。
市容考核办的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规则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工作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公示检查考核结果;负责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负责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及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查办、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