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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市容环境提升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已建成的城市综合公园、森林(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地质公园管理事权维持不变。新建公园中的跨区森林(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由市级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其他由所在区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其中各区(新区)新建面积超过30公顷的公园,其规划设计方案在上报规划国土部门前需报市城管部门核准备案。单位附属绿地改造的社区公园由所属单位管理,其他社区公园由区级城管部门管理。除罗湖、福田区外,其他各区至少建设一个儿童公园。注重推进公园特色化建设,完善各类设施,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三)提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水平。要开展全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绿地。开展全市公共绿地和湿地资源调查,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铁路、水源保护区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水源涵养林地的监督管理。抓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开展生态修复和保育工程,落实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突出抓好以生态景观林带为主的生态建设工程,发展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

  (四)推进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化、专业化。由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绿地的日常养护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用3-5年时间逐步将道路绿地、公园管养中的绿地保洁、绿化养护、厕所保洁、肥料供应、病虫害防治等业务实行专业化承包。建立和完善管养企业达标考核、淘汰制度,重点培育一批专业水平高、市场信誉度好的企业,作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水平的骨干力量。

  (五)推动完善行业标准和法规、规章。加快完善园林绿化行业规范,修定城市绿化建设、改造、管养及河道绿化管养的技术标准、经费投入标准和考核标准。同时,积极做好园林绿化与公园管理方面的法规起草、论证、修定工作。

  三、坚持精细化为主导,全面提升环境卫生水平

  要突出环境卫生管理的全覆盖、精细化,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运营与管理模式,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使我市率先建成绿色低碳、清洁宜居城市。

  (一)全面提高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由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市政道路绿地、公路纳入市政道路清扫保洁范围。河道、海域、口岸、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其主管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市区城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按照《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27-2008),继续开展“鹏城环卫杯”竞赛活动,提高市政道路机械化作业水平和路面洁净度,完善全过程密闭化垃圾收运模式,逐步淘汰后装压缩垃圾车,严格控制垃圾收运过程二次污染,规范中小型环卫设施设备管理。出台实施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的规章,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余泥渣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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