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的通知
(京司发〔2012〕85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
人民调解法》,2011年,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安排,市司法局在全市深入开展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排查调处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涌现出了一大批“人民调解能手”,为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此,司法部决定在各省(区、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对各地涌现出来的人民调解能手进行通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包括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评选推荐条件
评选推荐“人民调解能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认真学习
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2、具备较强调解技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调解活动中取得实效。
3、调解纠纷工作质量高。调解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履行率高,会做群众工作,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有技巧,防止群体性事件有措施、维护稳定贡献大。通过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评选推荐程序及要求
1、评选推荐全国“人民调解能手”,原则上从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2011年表彰的80名全市“人民调解先进个人”中产生。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进行评选推荐(附件1)。
2、各区县初选的“人民调解能手”名单(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称)确定后,于3月19日前(星期一)通过内网报市司法局基层处。经局领导研究后在市局内网上公示5天。
3、公示后,各区县严格按照要求填制《全国人民调解能手推荐表》(附件2),附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标题名称为“×××事迹材料”、字体黑体二号,正文字体仿宋三号,单倍行距),各一式三份。在推荐表“初选单位意见”栏填写“建议推荐为全国人民调解能手”,并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同时,将事迹材料压缩整理成700字以内的新闻通讯稿,连同完整事迹材料电子版、2寸标准数码照(电子版文件名格式:事迹材料文件名为“〔姓名〕+调解能手”,照片文件名为“姓名”,新闻通讯稿文件名为“姓名”),于3月26日前报市司法局基层处(推荐表“推荐单位意见”栏及封面“推荐日期”由市司法局填写、盖章)。基层处审核并经局领导研究后于3月31日前报司法部。
3、事迹材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受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情况,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后特别是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以来的调解纠纷数、涉及当事人数、涉及金额,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数、防止群体性上访数、防止群体性事件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