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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从3月1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分别于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各集团、总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和本企业各工程项目检查情况汇总数据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2012年,市政府明确把“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建成PM2.5监测网络,启动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治理方案,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作为2012年为群众拟办35件实事中的首要实事来抓,凸显了市委、市政府对不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工作的重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积极认真地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首都大气污染工作的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要切实担负起业主责任,要按时支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扬尘治理所需的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要对拆迁完毕尚未开工的工地、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本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

  (三)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要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并严格遵守和实施。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对于进行拆除施工的单位,作业时必须做好洒水、降尘及建筑垃圾的覆盖工作。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四)为了加强对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并于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将本地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地址等基本情况上报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投标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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