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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疾控〔2011〕16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有关规定,完成我市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考核任务,我委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
  二、考核内容
  参照卫生部下发的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文件附表1.4《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基本指标》(区县级)和附表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加分指标》(各级通用)进行考核。其中部分考核指标已体现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1版)》健康教育机构评估标准中,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准备考核资料;其它考核指标详见本方案的附表1和附表2,请各区教育机构按附表指标要求另行准备考核资料。
  三、考核时间
  为提高考核效率,本次考核与我市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健康教育)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根据整体评估安排确定。
  四、考核方法
  (一)按照我市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要求,完成机构绩效考核的大部分指标。考核小组组成、现场考核及反馈方法等参照《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卫人疾控〔2011〕10号)的要求执行,其考核结果将转换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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