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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管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围绕“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目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按专职监察员与劳动者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监察员,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监察员、2名以上监察协管员,建立名称规范、职能一致的劳动保障监察局,并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依法统一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继续加强监察员培训,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精神,不断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劳动保障监督员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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