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分别落实。
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安全论证合格的不得批准立项,未经安全专项检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产。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施工和超批复期限试生产等行为。
由市发改委、安监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水利局、环保局、科技局、气象局等部门分别落实。
3.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认证许可。严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保持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必须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不符合产业安全规划、采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的企业,要监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改造或在2012年年底前实施转产、搬迁、关闭。
由市安监局、工信局牵头,市公安局、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国资委、工商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依法严格工艺技术安全论证和设备设施及作业安全检测。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及时淘汰。严格对矿用产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设施和易燃易爆、易中毒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测检验,对矿用产品、电工用品等可能影响从业人员或者居民安全的危险性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识管理和安全检测检验,未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不得进入市场或者投入使用,易燃易爆、易中毒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得投入使用。
由市发改委、质监局、安监局、工信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住建委、旅游局、国资委配合。
5.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实施非煤矿山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长途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由市安监局牵头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质监局、住建委、农业局、旅游局配合。
6.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达标活动,在大中型企业推行安全标准体系认证,在小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并将安全标准化与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名优品牌评选、评先评优等挂钩,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激励机制。2015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冶金、机械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由市安监局牵头落实,市国资委、工信局、质监局、公安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配合。
7.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强化职业危害申报,非煤矿山、冶金、水泥制造、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装饰材料加工、医药加工等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登记、分析和危害程度分级,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备案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免费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岗前、岗中、离岗健康体检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2012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分级,2015年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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