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30%以上的单位,建立风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为其超过部分的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6%为比例,按月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停保、转移和退保手续。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按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其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并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方可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应以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本年度内住院次数确定,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20元;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40元。
医疗保险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超过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3%;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全市参保人员工资及医疗水平变化情况,对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筹资和缴费标准、医疗保险待遇等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