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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或4.2%。灵活就业人员按8%的比例缴费的,按比例建立个人账户;按4.2%的比例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目前按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经审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8%计算,分别由经办机构按月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及时划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负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关闭、破产企业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个人养老金为基数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继承使用。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申报。

  在职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第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准日为2001年7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2001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新参保人员,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缴费的,从重新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对补齐欠缴费用的,欠费期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多不超过补缴的统筹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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