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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统筹管理工作,给予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经费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统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业务指导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辖区内的市级统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政全额供给人员所需缴纳的费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卫生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质量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基金安全运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物价、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责任工作目标体系,按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人员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征缴。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4%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50%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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