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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明确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心城区实行统一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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