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各区、市政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覆盖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全部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和镇、村企业等相关土地权利人。
(二)依法依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登记发证情况要及时进行社会公告,保障农村群众的知情权。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等相关义务。
(三)和谐稳定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推进,及时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说服工作,维持土地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信访稳控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
1.设立机构。各区、市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2.拟定方案。各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于1月底前上报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前期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统一标准要求的调查表格,购置登记证书等。
4.培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及时就权属界线调查、现场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专业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2年2月-2013年10月)
按照目标进度要求,合理安排、压茬进行,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推进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