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月9日
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原有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012年10月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0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依据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
《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鲁国土资发〔2011〕1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