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修志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4号 2012年1月1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地方志法规体系、推进依法修志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二轮修志的深入开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影响和制约着修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深入贯彻两个
《条例》,进一步促进地方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地方志编修工作的均衡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依法修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项服务当代、益泽后世的文化基础工程,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文化青岛的战略需要。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修地方志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文化事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内容涵盖各行各业。仅《青岛市志》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就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青部队领导机关,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走向市场的各类经济实体等。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地方志工作自身日趋精细化、专业化、社会化。第二轮修志及后续修志所面临的任务,比首轮修志更加复杂和多变,市、区(市)志及基层志书、地情文献的编纂出版,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去推进和统筹,已明显不适应地方志工作的需要。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动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强化措施,推进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
市、区(市)政府要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区(市)特点,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市争取出台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2区(市)要于201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两个
《条例》的内容进行细化、延伸,为依法修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