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报同级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