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