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2〕1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照民政行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Y025-2011),结合本区县救助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相关准备工作,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每年上半年度开展等级评定申报工作。请在每年4月20日之前,按照要求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我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将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