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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62.培育发展会展产业,提升内蒙古农博会、中俄科技展的影响力。 (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牧业厅等)
  63.建设草原文化旅游大区,提升草原、森林、沙漠、地质奇观等重点旅游景区水平,扶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边境旅游,推动开展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建设;发展特色专项旅游、沙漠探险旅游和生态休闲旅游,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公路、景区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功能。 (旅游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64.培育壮大金融业,进一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金融服务,加快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等)
  65.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
  (十九) 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66.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建设大型数据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鼓励地方科研单位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推动新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通信管理局等)
  67.提升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 加快城镇化进程
  68.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多中心带动的城镇发展格局。依托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提高城镇服务功能,引导城镇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69.稳妥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为农牧民进城就业落户创造条件。 (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70.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71.研究推动大中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呼和浩特铁路局等)
  (二十一) 培育壮大县域经济
  72.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强县(旗)。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在农村牧区建设原料生产加工基地。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等)
  (二十二) 统筹内蒙古东西部地区发展
  73.加快构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合理布局生产力,着力提升能源、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水平,增强区域实力和竞争力。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一体化发展,辐射带动内蒙古西部地区率先发展。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74.加大内蒙古东部地区开发开放力度,进一步融入东北及环渤海经济区(圈),主动承接辐射带动和产业转移。优化兴安、赤峰、锡林郭勒等地区的水煤资源配置,有序发展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业厅、能源局等)
  75.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扶贫攻坚。在加大对东部地区支持力度的同时,建立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机制,引导西部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东部地区的帮扶。 (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十三) 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
  76.推进内蒙古整体列为国家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
  77.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资源矿业权及产权交易。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78.将符合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地区)列入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增加转移支付补助。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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