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党发〔2012〕3号 2012年2月1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
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国务院《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内蒙古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对全面推进我区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指导意义。
国务院《意见》涵盖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各领域,是指引和支持内蒙古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为确保
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
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自治区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
《意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统筹协调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
《意见》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
国务院《意见》和《分工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分工责任。各牵头部门是落实《分工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的自觉性、主动性,建立和完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阶段目标和完成时限,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发挥组织实施作用。各参与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全面抓好对口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
《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重点工作分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推进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相关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推动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三、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口衔接工作。对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吃透精神,制定具体落实措施,逐条抓好贯彻执行;对尚未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所有相关部委都能够出台具体支持意见,努力拓展和延伸政策支持的领域和内涵,形成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的政策合力,力争实现政策支持效应的最大化。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作为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实际,积极主动作为,务求取得实效。要按照
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项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完善发展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紧盯政策细化和项目建设不放松,抓紧形成贯彻落实的配套措施,及早谋划论证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争取早日获批、早日建设,努力在中央政策支持下把内蒙古建设得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