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梅市府〔2012〕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确保梅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的顺利实施,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包括:枢纽施工区、上水库正常蓄水位816.5米、下水库正常蓄水位413.5米加安全超高范围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涉及五华县龙村镇黄狮村,详见附件《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占地范围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外,未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梅州(五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工作调动、新生儿、复转军人、婚嫁人口、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等正常迁入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对待,搬迁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