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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骨干企业创办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骨干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及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的重大项目,省工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等专项资金要给予补助支持。

  (二十一)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重点围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市、县(市、区)联合建设一批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完善物流配送设施,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大型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区内企业统筹提供金融、会计、法律、咨询、设计等中介服务和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后勤服务。引导和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周边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商业服务、公租房等城市功能设施,推动公交、邮政等市政服务覆盖产业集聚区。

  (二十三)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进一步完善路网,实现与主城区、高速公路或国道、省道的互联互通。国家和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要优先支持直接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国、省道项目。加快集聚区电网和信息网建设,将电网走廊、变电站、通信基站等纳入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优先增加产业集聚区变电容量,集中使用国家和省级农网改造资金,统筹解决高压电网迁建等问题。

  九、加快村庄迁并,促进产城互动

  (二十四)加快新型社区建设。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在产业集聚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选址建设安置社区,力争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产业集聚区内村庄迁并工作。按照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的原则,安置社区人口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各地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推进村庄迁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安置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省政府批准的地方行政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优先将配套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安全饮水等社会事业项目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城乡社区建设相关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切实保障搬迁村民权益。统筹考虑失地农民就业和产业集聚区企业用工,优先安置搬迁村民在产业集聚区就业,凡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自愿转户进城的,实行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保障一步到位,确保转户居民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鼓励采取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保障搬迁农民长期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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