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突出龙头带动、市场带动、配套带动、技术带动、品牌带动,推动产业链纵向链接、侧向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引导产业基础薄弱的产业集聚区通过承接产业链式转移,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实现产业“无中生有”;推动产业集群初具规模的产业集聚区针对薄弱环节引进项目,弥补“短板”,加快拓展提升;推动有产业资源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发挥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引进下游加工和关联配套企业,延伸链条,扩大优势。实施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重点支持龙头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品牌。
(五)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加强与央企、外企和行业知名企业的对接,强化跟踪服务,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质量。加强项目谋划,根据产业链制定招商目录,为项目对接提供依据。省、市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要以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招商。将产业集聚区投资10亿元以上和行业龙头企业招商项目纳入省重大招商项目管理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提高成功率。大力推进“以商招商”,对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当年引进境外、省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主导产业项目,省、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别对入驻企业和引资企业给予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把招商引资成效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土地整理平台,落实土地利用管理三项机制
(六)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优化整合资金,拓宽投入渠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要集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快建立市场化土地整治机制,形成稳定的投资收益率,吸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完善省、市两级土地整治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均可纳入项目库,对产业集聚区的入库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外土地整治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重点用于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土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县域产业集聚区建设,以缓解产业集聚区用地供需矛盾。
(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引导各地探索通过无偿收回、限期开发、协议收购等方式,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内低效企业退出。继续鼓励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适合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得单独供地。加大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力度,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将产业集聚区外“批而未征”的土地调整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1年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面开展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后1/3的产业集聚区不得实施扩区;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与土地闲置费一并使用,安排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