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产业集聚区是我省推动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经过两年多的规划建设,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三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空间布局
(一)严格规划实施。突出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按照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确定的功能布局、产业定位开发建设,防止随意变更位置、改变功能和盲目扩区,除合理配套的职工公寓、职工培训和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外,严禁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新建大广场及其他属城市功能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产业发展空间。
(二)完善调整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建立产业集聚区“增、调、降、退”动态调整机制,发展快、水平高的产业集聚区可适当增加空间规模,存在规划制约因素的要调整空间布局,考核期内达不到标准的要降级为专业园区,缺乏发展前景的要取消产业集聚区资格。对确需增加空间规模、调整空间布局的产业集聚区,要依法依规,按照“三规”(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合一、集约节约的原则,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适当扩大发展区,在避开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控制区。由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对规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调整。
二、突出主导产业,壮大产业集群
(三)强化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各产业集聚区要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细分行业领域,突出发展一个百亿元以上的特色主导产业。省政府将把投资5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范围,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资源。建立省辖市产业集聚区项目部门会商、联审联批机制,综合运用项目准入、要素配置、税收分成、统一考核等手段,统筹推动同类和关联项目按照主导产业集中布局建设,严格限制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外分散布局。对应进但未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备土地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统筹运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