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同意流转的决议、批准书、签订的《合同》或《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变更手续,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续监管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还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到土地所在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但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进行加层、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应依法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后,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按《合同》或《流转合同》的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按照《合同》或《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因城乡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六、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标准,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指导价和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交易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缴纳的土地收益或租金,除依法上缴国家外,应遵循“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严格按照《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