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视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年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不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审批程序
(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持村民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关于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流转申请,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办、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的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并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收益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次流转的,须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原《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